对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时间:2021-04-06  阅读:()

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初审办事指南(完整版)2玉溪市文化广播电视局2017年月日发布对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初审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1.
本许可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变更许可申请.
2.
包括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审批,省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标审批,广播电台、电视台调整节目设置范围审批,广播电台、电视台调整节目套数审批.
3.
符合《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办理依据1.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2.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2004年广电总局令第37号)第七条:"地方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和变更,由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向上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三、实施机关本许可实施机关为玉溪市文化广播电视局.
四、审批条件《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广电总局37号令)第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调整节目套数和节目设置范围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申请书;2、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调整节目套数和节目设置范围的理由、人力资源、资金保障及来源、场地设备、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运营规划;3、筹备计划.
第十一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变更台名、台标、呼号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申请书;2、拟变更的台名、台标、呼号及其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
因行政区划变更的,须提交国务院关于变更行政区划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因其他原因变更台名、呼号的,申请书中应充分说明变更的理由.

第十四条申请利用卫星方式传输本台广播电视节目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申请书;2、可行性报告,报告中应载明以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理由、人力资源、资金保障及来源、场地和设备、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运营规划;3、节目审查和管理制度;4、安全传输与播出方案、技术方案;5、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文件;6、筹备计划.
五、受理地点受理地点:玉溪市文化广播电视局415室行政审批(市场管理)科地址:玉溪市红塔区抚仙路14号(玉溪金粮小区对面)交通方式:市内可乘8路、10路等公交车到金粮小区下车即到申请材料七、审批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由玉溪市文化广播电视局完成审核上报云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审批.
八、审批收费(无)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无)十、中介服务(无)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无)十二、资质资格(无)十三、审批流程(一)申请1.
提交方式窗口提交.
地址:玉溪市文化广播电视局508室行政审批(市场管理)科.
(玉溪市抚仙路14号).
2.
提交时间窗口提交: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受理市文化广播电视局收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作出准予受理的决定,并向单位发送《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单位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审查玉溪市文化广播电视局应在受理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事项的进行材料书面审核、初步审查.
(四)审批发证1)行政审批科和事业产业发展科经办人审查玉溪市文化广播经办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查.
(2)行政审批科和事业产业发展科科长审查玉溪市文化广播电视局行政审批科和事业产业发展科科长对提交材料和经办人意见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a)审核受理和审查工作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b)确定审批过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审批程序的规定.
玉溪市文化广播电视局行政审批科和新闻出版和事业产业发展科科长审查后,确定结论:a)经复核符合本手册规定条件,拟同意;b)经复核不符合本手册规定条件,拟不同意;c)不同意经办人意见的,退回经办人.
玉溪市文化广播电视局行政审批科和新闻出版和事业产业发展科科长同意经办人意见的,发报至局分管领导;不同意经办人员意见的,应与经办人沟通情况、交换意见.
经沟通、交换意见后,意见仍不统一的,退回经办人重新办理,并说明理由.

(3)局分管领导审核玉溪市文化广播电视局行政审批科和新闻出版和事业产业发展科审查后,由玉溪市文化广播电视局局分管领导对科室意见和材料进行审查与决定.
局分管领导审查与决定的内容:a)对玉溪市文化广播电视局行政审批科和新闻出版和事业产业发展科科长出具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查与决定;b)确定审批过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审批程序的规定;c)审核受理、审查、审核工作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局分管领导不同意分管科长意见的,应与分管科长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查与决定意见及理由.
局分管领导审查后,做出决定:a)经复核符合本手册规定条件,同意;b)经复核不符合本手册规定条件,不同意.
c)不同意分管科科长意见的,退回分管科长.
玉溪市文化广播电视局应在收到考核结果材料1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报云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主管部门审批.
十四、审批服务(一)咨询方式1.
窗口咨询.
地址:玉溪市文化广播电视局508室行政审批(市场管理)科2.
电话咨询.
联系电话:0877-2989013(二)咨询回复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1.
窗口咨询地址:玉溪市文化广播电视局508室行政审批(市场管理)科.
(玉溪市抚仙路14号).
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
电话进程查询申请人可拨通过拨打玉溪市文化广播电视局508室行政审批(市场管理)科咨询热线对所办事项进程进行电话咨询.
(四)获取办理结果玉溪市文化广播电视局行政审批科在收到云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转发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后,5日内通知申请单位领取相关文书,申请单位领取时应填写《行政许可送达回证》.
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网上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局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
(五)监督投诉监督电话0877-2025221行政审批监督投诉举报电话:0877-12310投诉地址:玉溪市第三纪工委市政府审改办(玉溪市红塔区抚仙路86号创业大厦1208)(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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